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由于洪涝、旱灾、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自然人(灾害发生时处于承保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由于洪涝、旱灾、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常住居民(拥有承保区域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人员或拥有承保区域产权住宅的人员,下同)房屋及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等)损失,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溺水等意外事故导致自然人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居民房屋及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等)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应急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其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旱灾时,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饮水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居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居民疾病;
(九)居民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救灾人员伤亡救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费用;
(五)无人居住房屋、用于从事农工商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房屋、未在房产证中列明的阁楼或储藏室;
(六)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陪额;
(八)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分为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户房屋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户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居民的救助请求或得知可能启动救助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救助方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主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
(五)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二)发生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三)发生房屋损失的,保险人根据出险时房屋的实际价值及损失情况,本着救助的原则,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每户房屋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
(四)发生基本生活用品损失的,保险人本着救助的原则,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每户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
(五)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释义
(一)居民:指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或在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二)洪涝
定义:指因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使低洼地区淹没、渍水的现象。
时间边界:从国家防总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洪水开始发生到洪水退去后72小时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国家防总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三)旱灾
定义:指因气候严酷或不正常的干旱而形成的气象灾害象。
时间边界:旱灾的起始日期以自国家自然灾情报送系统接到旱灾信息、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认定的旱灾发生之日为准,旱灾的终止日期以投保人确定的旱灾结束之日为准。
空间边界:以国家自然灾情报送系统发布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认定的影响范围为准。
(四)台风
定义: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即风速17.2米/秒)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时间边界:从开始受台风影响到减弱为热带低压(风力6-7级,风速10.8-17.1米/秒)并停止编号,视为一次台风事件。
空间边界:一是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影响范围为准;二是利用台风影响区域评估的成果。
(五)风雹
定义:指由强对流天气系统引起的一种剧烈的气象灾害,出现的范围小,时间短,但来势猛、强度大,并常常伴随着狂风、暴雨等其他天气过程。
时间边界: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雹开始发生到结束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六)低温冷冻
定义:因低温造成大范围冰冻成灾的现象。
时间边界:对于独立的一次低温冷冻过程,从气象部门发布的冰冻开始到结束后72小时视为一次灾害事件;对于没有明显界限的多次冰冻过程也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或主流媒体报导的影响范围为准。
(七)雪灾
定义:因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现象。
时间边界:对于独立的一次降雪过程,从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雪开始到结束后72小时视为一次灾害事件;对于没有明显界限的多次降雪过程也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或主流媒体报导的影响范围为准。
(八)地震
定义: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时间边界:从地震开始发生至发生后的72小时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地震局发布的烈度图为准。
(九)山体崩塌
定义: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时间边界:从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开始发生到结束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十)滑坡
定义:指大量的山体物质在重力作用下,沿其内部的一个滑动面,突然向下滑动的现象。
时间边界:从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开始发生到结束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十一)泥石流
定义: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时间边界:从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开始发生到结束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十二)风暴潮
定义:指由于剧烈的大气扰动,如强风和气压骤变(通常指台风和温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系统)导致海水异常升降,形成破坏力的一种灾害性自然现象。
时间边界: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暴潮开始到结束后72小时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十三)海啸
定义: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时间边界:从气象部门发布的海啸开始到海水退去后72小时视为一次灾害事件。
空间边界: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十四)森林草原火灾
定义: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或草原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时间边界:从森林防火指挥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森林、草原火灾开始到结束后72小时视为一次灾害事故。
空间边界:以森林防火指挥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影响范围为准。
附录:残疾赔偿比例表
项目
|
伤害程度
|
赔付处理
(按责任限额的%)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三)
|
二级伤残
|
90%
|
(四)
|
三级伤残
|
80%
|
(五)
|
四级伤残
|
70%
|
(六)
|
五级伤残
|
60%
|
(七)
|
六级伤残
|
50%
|
(八)
|
七级伤残
|
40%
|
(九)
|
八级伤残
|
30%
|
(十)
|
九级伤残
|
20%
|
(十一)
|
十级伤残
|
10%
|